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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1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11日至20271231日,财税〔2011137号文件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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