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赵晗
时间:2024-06-15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去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为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那么税务部门在落实《意见》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赵晗:自治区税务局聚焦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提升思想政治站位,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的若干措施》,从推动企业绿色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推动资源合理开发、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出24条具体支持措施,积极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
一是发挥绿色税制效能,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以实施税收限制和落实税收优惠双向用力,让绿色发展成为企业成长壮大的新动能。依法征税抑制污染。通过开征环保税、进行水资源税改革等,倒逼纳税人减少污染排放与资源消耗,促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依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减排和支持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投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技术转型升级,有效促进自治区循环经济建设和发展。
二是落实产业扶持政策,推动多元发展现代产业体系。落实技术创新优惠政策,让科学技术成为助推区域发展迈上新台阶的催化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坚持最大限度释放企业的创新活力,让更多创新源泉充分涌流,积极引导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确保减税红利直达快享、政策落实利国惠企。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落实投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强化基础设施保障。
三是推动资源有序开发,助力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发挥资源税绿色税收杠杆作用,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资源合理开发。依法征收资源税,对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提高煤炭能源使用成本,反向调节煤炭能源消费,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鼓励资源集约开采利用。对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尾矿资源税减征2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推动煤矿资源有序开发利用。
四是护航能源产业发展,增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保供能力。全力保障支持能源产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稳,为促进自治区能源产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聚焦自治区新能源、稀土新材料、煤基新材料、石墨烯、氢能、生物制药、生物育种、草业等优势领域,对设在自治区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稀土开发生产等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扶持一批关系自治区乃至国家长远发展的特色企业和项目,助力全区形成能源产业集群和大型企业集群。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鼓励利用风力发电、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为自治区可再生能源行业稳步发展赋能添力。
五是支持农牧产业发展,提升农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税费优惠政策对农牧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引导涉农涉牧产业结构调整和不断优化,助力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形成,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农业产业发展。落实各项涉农涉牧生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降低农业生产企业税费负担,助力自治区特色农牧产业发展。鼓励涉农金融发展。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90%减计收入政策,促进金融企业化解和处置信贷风险,有力支持“三农”发展。
六是助力外贸企业远航,推动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落实好稳外贸稳外资税费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持续优化税收业务办理流程,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全程线上办理,全过程信息共享,全链条跟踪服务。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在大数据平台对全区“走出去”企业进行数据标识,通过征纳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精准推送给每一户“走出去”企业,确保政策及时精准落地,实现“政策找人”。整合资源,在呼和浩特、呼伦贝尔、满洲里、二连浩特建立蒙古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室,翻译多部蒙古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形成《蒙古国税收法典》,帮助纳税人防范跨境投资经营税收风险。
七是增添社会发展动能,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严格落实支持区域发展、稳定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发展。持续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多出优秀的民族文化产品,打造知名民族品牌。稳定社会创业就业。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对脱贫人口、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及企业招用上述人员,顶格执行国家授权幅度上限,促进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以业安人、以业稳人。
主持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4年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自治区近期也召开了民营企业工作座谈会。税务部门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赵晗:自治区税务局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工作站位,积极主动作为,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并作为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行政1号文件下发,从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创新税务执法方式、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四个方面出台20条具体措施,将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全年重点工作深入推进。
一是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提升政策惠企准度。全面落实普惠政策。打造“精心谋划、精准推送、精确核算、精细分析、全程风控、全面督审、全盘纪检、全力严打”的“四精四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体系,依法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推动民营企业精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2023年,全区累计新增退税减税降费341亿元,其中民营经济主体新增253.1亿元,占比74.2%,是税费支持政策的主要受益者。精准落实地方优惠。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区的税收自主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2023年累计减税超22亿元,与国家普惠性优惠政策共同发力,进一步减轻了民营企业税费负担,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推动直达快享。依托税收大数据,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实现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等内容的定向投递,更好实现“政策找人”,向纳税人推送消息1500余万条。借助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税企沟通质效,全年集合式推送红利账单19余万户,持续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积极拓展财税人行协同机制,优化电子退库程序和功能,提升退税效率,确保出口、留抵、多缴等应退税款及时退付到位,正常退税平均时长保持2个工作日以内。
二是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费服务暖度。持续推进便民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与自治区政务服务、交通运输、残联、水利等部门实现电子证照共享,持续推进“减证便民”。第一时间为新办民营企业确定税收管理服务网格员,实行网格员“一包到底”责任制,持续推动“首问负责”服务落实,精准对接企业各类涉税需求,有效帮助民营企业方便快捷办理纳税缴费事项。精简办税缴费流程。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实现“一键零申报”,提升民营企业申报体验。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个人缴费网办占比达98%以上。实现不动产登记税费业务“网上办”和“掌上办”。上线电子税务局跨省迁移功能,确保迁入户1个工作日办结迁入事宜,迁出户在没有未办结涉税事宜情况下即时办结迁出手续。
三是持续创新税收执法方式,提升税务执法精度。打造公平法治环境。严格文件制定管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坚决不予出台;加强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一律修改或废止。联合华北五省研究拟定《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动实现华北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在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开具等6个业务领域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提高税务执法精确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全面落实首违不罚。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保持执法温度。严格落实“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首次违反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清单事项的民营企业,做好宣传引导,按照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持续规范税务执法。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的欠税,积极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税务行政执法公开、公正、透明,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升税企关系纯度。诉求响应提质增效。持续加大对纳税人信用修复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帮助民营企业防范信用等级下降风险。建立常态化联系纳税人缴费人、解决问题提升服务质效机制,持续推进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建设,推动涉税争议高效化解。补链强链助企纾困。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民营企业在原材料、零部件采购和产品销售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查询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形成“产销清单”“推荐清单”,发挥“链式”效应,推动民营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助力民营企业经营发展。银税互动破解难题。联合发改委、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银行开展多样化的“银税互动”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影响力。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积极推进数据接口升级,加强“银税互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全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主持人: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突出就业优先导向,加强财税、金融等政策对稳定就业的支持,加大促就业专项政策力度。”我们也关注到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下面请您给广大网友介绍一下具体政策。
赵晗:好的,主持人。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支持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相关部委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进一步提高了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费扣减限额,并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底。为了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在法定权限内给予纳税人缴费人最大幅度优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国家政策公布当月,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人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单位发布了自治区配套文件,将我区税费扣减限额(定额)标准提高至国家授权幅度最高上限。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对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总体来讲,主要是针对两大类人群,四项政策: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区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区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申报享受程序方面,两类人员政策略有不同:
一是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二是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第一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首先是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其次是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最后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第二步是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三是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还有一些其他细节问题,欢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登录和关注税务总局及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众号发布的政策解读,也可以拨打12366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