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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评为A级?

发布时间:2025-0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本办法自2025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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