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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5-03-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202411日至202712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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