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开具《无欠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规定:“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 

  七、本公告自202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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