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