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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款收入玩“隐身” 偷逃税款终“现形”

——揭秘满洲里路程经贸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真相

发布时间:2026-05-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满洲里路程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程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路程加油站通过私人账户收款、收取现金,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各项税费款共计69.36万元。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55.4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繁忙经营与申报数据背离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显示路程加油站申报销售收入明显偏低,决定依法对其开展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通过走访,发现路程加油站位于国道旁,车流较为密集,地理位置优越,日常经营呈现繁忙景象。纳税申报情况与良好的地理位置和经营环境形成鲜明对比,存在隐匿收入的嫌疑。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开展了实地检查。经检查发现,加油机累计加油数据明显偏小,工作人员解释是由于意外断电,恢复供电后发现加油机历史数据丢失。液位仪未保存历史数据,无法取得完整数据。未发现收银台等设施设备存在异常情况。 

  经营场所未发现明显的涉税违法线索,但资金流不会说谎。检查人员及时转变办案思路,重点核查资金收入的完整性。 

  追踪资金锁定隐匿收入 

  循着“资金流”这一切入点,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路程加油站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经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逐笔核对,对公账户收入与申报收入基本吻合。 

  通过对路程加油站对公账户流水进行分析,发现其流入资金主要来源有两个:一是两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款;二是加油站站长马洪昌私人账户。为什么马洪昌会频繁向加油站对公账户转账呢?这一异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 

  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了马洪昌的私人账户流水,发现存在多笔现金存款及上述两个支付平台的转账资金,并与其亲属的私人账户资金往来密切。税务人员依法调取了该亲属的银行流水,发现上述两个支付平台也向其亲属频繁进行资金结算。 

  经询问,检查人员了解到其亲属的银行卡实际由马洪昌控制使用。检查人员发现自2024年7月起马洪昌及其亲属私人账户停止收款期间,该加油站对公账户收到的平台结算资金并未显著增加,路程加油站可能利用其他方式隐匿收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路程加油站在上述两个平台的资金结算信息,发现自2024年7月起,路程加油站的收款结算至对公账户和另一私人银行卡,经调查,该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为马洪昌的另一名亲属。 

  面对上述证据,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证实路程加油站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收款方式,线上收款均通过上述两个支付平台进行,平台的小部分收入转入加油站对公账户,申报纳税;大部分收入转入马洪昌及其控制的私人账户,未申报纳税。此外,线下收取的现金加油款均存入马洪昌的私人账户,也未申报纳税。由于大多数收入并未流入加油站对公账户,加油站日常投入资金不足时,马洪昌会用私人账户向加油站对公账户转账维持运营。 

  偷逃税款终被查处 

  经查,路程加油站通过私人账户收款、收取现金,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69.3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上述规定对满洲里路程经贸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55.4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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