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其中,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为确保《印花税法》顺利实施,根据上述授权,我局在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区印花税征管实际,起草了《公告》,拟与《印花税法》同步施行。
  二、《公告》出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三、《公告》出台意义
  《公告》的发布,能够确保我区《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4条,对以下具体事项予以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具体纳税期限,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公告》从何时起施行等。
  (一)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具体纳税期限
  为规范和简便印花税征收管理,本着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的原则,《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按季申报缴纳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不能按季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第二款明确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二)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
  综合考虑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的征管实际和便利化需求,《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有代理人的,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由代理人依法及时扣缴印花税。
  (三)明确纳税期限变更的规定
  为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公告》第三条明确纳税期限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明确《公告》施行时间
  为与《印花税法》施行做好衔接,《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与《印花税法》施行时间一致。
  五、《公告》理解难点
  《公告》第三条明确纳税期限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这里的纳税年度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公告》出台落实措施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公告》政策内容学习、宣传辅导、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公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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