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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助力我区民营经济长远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为五条,第一条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业户),规定按照分行业核定征收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条中的“不超过”都包含本数;第二条对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规定按照分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对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规定在开具发票时统一按照1.3%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条对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如何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进行了明确;第五条明确了《公告》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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