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有关规定执行。 

  4.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有关规定执行。 

  5.201911日至202112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有关规定执行。 

  6.201911日至202512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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