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第1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8-06-15 19:22 来源: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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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缴纳环保税的企业,在填写大气污染物申报表时应该填写哪项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附件1的填表说明规定:“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2.印花税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征收的申报期限各是什么,是否有文件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规定:“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综上,核定征收的印花税是次月十五日内申报,查账征收的印花税的期限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一般主管局都给维护的是十五日内,但是具体申报期限建议和主管局核实。

3.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的规定:“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实际征管中如何享受的问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4. 在填写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时“计税基数单位”、“污染物单位”应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附表3.4填表说明规定:“ 5.‘计税基数(产品产量或原料耗用量)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母项填写。

6.‘污染物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产排污系数表建议参考《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5.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保留几位小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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