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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一、制定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持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20件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税务规范性文件19件,其中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税收征管实践或已被新规定替代,公告宣布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税务规范性文件1件,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2026年第3号)相应内容进行修改,确保我局税务规范性文件与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协调一致、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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