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进税收法治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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