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规范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财税〔2025〕1495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的受理和认定
(一)经自治区级、盟市级或旗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初次申请免税资格应向对应级次税务部门报送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要求资料、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税务部门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相关材料要求详见附件4。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程序,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分两批次办理。第一批次受理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税务审核意见书(附件3),并于7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书一并送达财政部门复审,财政、税务部门于7月31日前联合公布名单。第二批次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税务审核意见书(附件3),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书一并送达财政部门复审,财政、税务部门于年底前联合公布名单。
(四)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在自治区级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内蒙古税务局委托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政部门接收。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盟市财税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现行有效的本地区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备案,便于自治区开展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
(三)有关部门应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应当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财政、税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发布公告取消其资格,并按规定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函〔2022〕6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3.税务审核意见书
4.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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