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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

2025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5-07-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精神,更好满足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需求,激活边境旅游经济,我区决定在呼和浩特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范围内试点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为确保离境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税务局、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拟联合在试点地区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商店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鼓励位于大型商圈、步行街、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博场所、机场、客运港口、酒店等境外旅客密集区域与文旅消费场景深度结合的商店,以及国际名品、国货潮品、老字号店铺、文创店、纪念品店、礼品店、特产店等企业积极参与退税商店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三)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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