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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系列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0-03-22 16: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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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22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22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2号),对自治区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作出政策规定。为了方便参保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现推出自治区阶段性减征医保费政策问答。

一、自治区哪些参保单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险费政策?

答: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适用对象。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是否包含参保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答: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征政策。

三、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险费的政策有哪些?

答:自治区出台的减征职工基本医保险费政策主要是:减半征收和缓缴两项。

一是减半征收。20202月起,各统筹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原生育保险费不变。

二是缓缴。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四、是否自治区内都执行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答: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决定是否实施减征政策。

五、减半征收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则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且小于9个月(含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含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减征。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安排。

六、申请缓缴医保费的流程?

答: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各统筹区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按规定核准备案并抄送税务部门可缓缴。

七、已缴费如何办理退抵?

答:对于20202月已缴纳且符合减征条件的减征费款,参保企业可根据各统筹区规定,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或费款冲抵业务。

八、减征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待遇是否受到影响?

答:实施减征政策期间,不影响缴费人享受当期待遇。

九、符合减征条件的参保企业是否无需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答: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各参保企业应依法按时办理有关参保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业务。

3月份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截至什么时间?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事宜,20203月份用人单位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常申报缴费期限延长至3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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