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为了方便参保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现推出自治区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问答。
一、自治区哪些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实施范围。
二、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有哪些?
答:自治区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主要是:免、减、缓和继续降四项。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大型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第三是缓。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的规定延期缴纳。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在2020年内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盟市、旗县(市、区)参保企业,缓缴社保费由盟市级政府批准;自治区直属参保企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审批。
第四是继续降。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三、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
答: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类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自治区统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四、不在企业分类统计范围内的参保企业,或参保企业对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办理?
答:不在企业分类统计范围内的参保企业,或参保企业对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保费核定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五、新设企业能否享受减免政策?
答: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参照上述前款介绍的办法由参保地及时进行划型,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六、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能否享受减免政策?
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政策。
七、阶段性减免政策的执行期如何规定?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即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范围。
八、已缴费如何办理退还?
答:2020年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用,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直接退还参保单位。
九、申请缓缴社保费由哪些部门审批?
答:盟市、旗县(市、区)参保企业缓缴社保费,由盟市级政府批准;自治区直属参保企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审批。
十、用人单位在减免社保费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核定机构申报,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等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十一、3月份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截至什么时间?
答:为便利缴费单位办理申报缴费工作,2020年3月份社保费申报缴费期限延长至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