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缴实施期限
(一)原5个特困行业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2023年3月。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2023年4月。
(二)扩围后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2023年4月。
(三)困难中小微企业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均为2022年5月—12月。
(四)期限选择:在上述缓缴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缓缴办理流程
(一)缓缴申请
1.依申请缓缴。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人社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流程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42号)中明确规定。
2.申请缓缴企业(单位)应承诺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足额补缴三项社保费,逾期加收滞纳金。
(二)按月申报
1.企业按月正常申报。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和审核同意缓缴的企业,仍按月正常申报(包括缓缴部分)。
2.社保部门按月正常核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缓缴企业核定数据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税务部门。
3.共享缓缴清单。自治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推送缓缴企业核定数据前,定时将全区缓缴企业信息清单统一传递至自治区税务局。
4.税务按规定缓征。税务部门将分户缓缴企业清单通过后台导入信息系统,自动生效校验,支持在申报缴纳环节根据缓缴清单计算相应品目的缴款期限。
5.企业缓缴单位部分。企业每月应通过社会保险费单位客户端或税务大厅正常申报缴费,对于同一笔征集(核定)信息中包含缓缴部分的,系统予以提示,并允许针对缓缴部分单独开票、分拆缴款。缓缴企业应及时缴纳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三)缴费信息回传
1.回传已征收部分。税务部门征收后,将已征收部分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回传社保经办机构。支持单独回传单位缴费部分(即缓缴部分)或个人缴费部分。
2.权益记录。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记账处理并记录个人权益。
(四)补缴费款
1.一般规定。
5个特困行业和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补缴到位。逾期不补缴的,从2023年2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5个特困行业和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补缴到位。逾期不补缴的,从2023年6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补缴到位。逾期不补缴的,从2023年2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2.提前补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3.补缴提醒。缓缴期满前后,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多种途径提醒企业补缴。
(五)待遇处理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3.工伤保险费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统计核算
人社、税务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报送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情况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19号)及有关统计核算要求,确定联络人,统一核算原始数据、核算口径及方法,联合审定,数据一致后进行上报和对外提供。
内蒙古人社厅社保中心联络人:张 琦,0471-6606175;
内蒙古税务局社保费处联络人:安超弘,0471-5909362。
(七)缓缴清单
1.日常传递用于申报缴费业务。全区缓缴单位清单由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每日通过“人社—税务中间库”向自治区税务部门传递,传输频率为传输缓缴单位核定数据之前,定时传递。
2.按月传递用于统计核算业务。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1日通过“人社—税务中间库”向自治区税务部传递一次上月全区缓缴单位信息清单(含缓缴人数、缓缴金额明细等信息),用于两部门统计核算工作。
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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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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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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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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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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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长度4位,国标代码,由社保部门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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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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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餐饮业;02零售业;03旅游业;04民航业;05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11农副食品加工业;12纺织业;13.纺织服装、服饰业;14.造纸和纸制品业;15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16医药制造业;17化学纤维制造业;18橡胶和塑料制品业;19通用设备制造业;20汽车制造业;21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22仪器仪表制造业;23社会工作;24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25文化艺术业;26体育业;27娱乐业;99困难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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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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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单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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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型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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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共享平台使用的险种代码表。养老、失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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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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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涉及单位缴纳部分的缓缴人数,当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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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所属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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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所属期开始时间。
5个特困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所属期可从2022年4月起,最晚不超过2022年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所属期可从4月起,最晚不超过2023年4月。
17个扩围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所属期可从2022年5月起,最晚不超过2022年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所属期从2022年5月起,最晚不超过2023年4月;
困难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所属期从2022年5月起,最晚不超过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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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所属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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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所属期结束时间。
5个特困行业和17个扩围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所属期止最晚为2022年12月31日;
5个特困行业和17个扩围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所属期止最晚为2023年4月30日(其中,5个特困行业费款所属期从2022年4月起算的,费款所属期止最晚为2023年3月31日)
困难中小微企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所属期止最晚为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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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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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只涉及单位缴纳部分,当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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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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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为2023年1月31日,逾期未补缴到位的,滞纳金从2023年2月1日起计算加收。
5个特困行业和17个扩围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统一为2023年5月31日,逾期未补缴到位的,滞纳金从2023年6月1日起计算加收。
困难中小微企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统一为2023年1月31日,逾期未补缴到位的,滞纳金从2023年2月1日起计算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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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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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hh24m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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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字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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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两部门商定的便于操作的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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