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万向智地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二税稽罚〔2023〕3号 | 内蒙古万向智地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 罚款 | 该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与7家公司1名个人共签订8份合同,均未列明金额,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内蒙古万向智地科技有限公司 | 91152501MA0PQYQD69 | 佘丽 | 该公司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印花税共计16,446元,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223元。 |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 2023年10月13日 |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