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基层对如何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政策问题反映较为集中。为更好推动优惠政策落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梳理,现刊发有关政策即问即答口径。上述口径仅供税务系统内部参考使用, 已收入12366知识库备答, 不得主动对外宣传、发布。 《问题答复专刊》截至本期累计刊发问答口径25个。
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5问)
【问题1】某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4月签订采购合同后,先支付预付款30%, 10月份到货。按照合同约定, 企业应在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支付60%的货款。企业在2023年1月验收完付款60%并开具发票,一年后再支付10%。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上述题目中所述情形不是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应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也就是固定资产购进时点应确认为2023年1月,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所规定的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因此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2】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四季度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设备、器具,虽四季度到货,但最后一批货款尚未支付且未取得发票,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需要先调增,待取得发票后再调减?
答: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题目当中所述情形属于分期付款方式下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固定资产已在四季度到货。因此,企业可以在预缴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的,无需调增,否则应予调增。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 再对2022年度汇算清缴进行追溯调整。
【问题3】某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后,后续发生退货、对外出租、对外出售等情形是否影响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对于企业在购买设备器具之后12个月内发生后续退货、对外出售的, 不能享受该政策。
【问题4】某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之外方式进口设备、器具,是按海关进口缴款书的开具时间还是按形式发票的开具时间来判断购进时点?
答:原则上, 应以海关进口缴款书的开具时间为判断依据。对于在第四季度开具了形式发票但未取得海关进口缴款书的情形,若企业在2023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了海关进口缴款书,允许其享受该政策。
【问题5】某高新技术企业, 于2022年四季度购置设备时已全额支付货款490万元并取得发票,但设备到货时间为2023年底,且安装费和运费约10-20万元, 在2023年到货安装完毕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支付, 期间490万元的设备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待竣工决算后再结转到固定资产。对于尚未支付的运费和安装费是否可以计入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答: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 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运费和安装调试费未在2022年四季度发生,也未于当期取得发票,因此,企业在预缴时不得计入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若企业能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发生运输和安装调试并取得发票, 允许其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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