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问答
1.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失业保险: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工伤保险: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自治区本级6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4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赤峰市、满洲里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5个地区,以现行费率执行。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哪些单位符合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符合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条件。
3.哪些单位和个人符合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均符合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条件。
4.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需要怎么办理?
无需申请,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直接按照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标准征收失业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系统自动下调。
5.降低费率是否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此,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6.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对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各项待遇不变。
7.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参保职工交的社保费是不是就少了?
工伤保险只需要单位缴费,不需要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因此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对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的金额不影响。不过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单位社保缴费减少,会提高单位为职工缴费的积极性,对保障参保职工权益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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