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三项政府性基金实现属地征管
为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实现企业自备电厂税费同管的总体目标,根据《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有关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三项政府性基金实现属地征管。
一、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
1.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的概念
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
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2.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的优惠政策
答:(1)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 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财综〔2013〕103号)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转议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 号)规定,对下列电量实行免征:(1)农业生产用电量;(2)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由买入方在最终销售环节向用户收取);(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
答:全国执行差别标准,内蒙古为3.1 厘/千瓦时。2017
年,财政部下发《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
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
51号),将两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原征收标准×(1-25%),目前征收标准为2.3 厘/千瓦时。
4.延期缴纳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
答:根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的规定,电网企业应按照本本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延期缴纳。如发生延期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尽快足额缴纳基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1.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概念
答: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
用,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
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
附加收入等。
2.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
答:(1)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2)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
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
量);(3)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4)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5)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6)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
答:基金于2012 年1 月1 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设立,由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监察专员办事处征收,2018年12月25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2019年1月1日起划转内蒙古自治区税务部门征收。全国执行统一标准,2012 年居民生活用电0.1 分/千瓦时,其他用电0.8 分/千瓦时。2013 年下发财综〔2013〕89 号文件,将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标准提高到1.5 分/千瓦时。2016 年下发财税〔2016〕4 号文件,将上述用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标准提高到1.9分/千瓦时。
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优惠政策
答:(1)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 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财综〔2013〕103号)
(2)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
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概念
答: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2.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答: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连续三年降低征收标准。2017 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 号),决定从当年7 月1 日期,将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2018 年,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 号,决定自当年7 月1 日起,在2017年降低标准上再统一降低25%。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国各省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8 年7 月1 日的标准上,再降低50%。2019 年以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1.125 厘/千瓦时,具体计算过程为:4 厘/千瓦时×(1-25%)×(1-25%)×(1-50%)= 1.125 厘/千瓦时。
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答:(1)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 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财综〔2013〕103号)
(2)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