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0878
  • 主题分类 税务新闻
  • 标题 借代理财税业务之便 行涉税违法之事
  •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借代理财税业务之便 行涉税违法之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税个人毛巴依尔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毛巴依尔利用代理财税业务之便,通过其控制的6户企业向下游29户企业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发票408份,价税合计2487.72万元,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风险扫描识别  违规疑点进入视野   

  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风险部门移送涉及5户企业的高风险线索主要风险疑点是企业发票开具的品名与实际经营业务无关,且销售货物、服务无任何对应购进,5户企业均指向共同的核心人员——毛巴依尔,此人担任着其中2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5户企业共同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和开票人。接到高风险案源线索后,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全部企业的五员身份信息进行深入筛查,发现毛巴依尔同时还担任另1户农牧业养殖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和开票人,以上6户企业有共同的下游受票企业,稽查部门遂将6户企业全部纳入核查范围。 

  毛巴依尔常年从事财税代理工作,但未正式注册成立涉税中介机构。因登记信息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模糊,检查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毛巴依尔,但其始终以在牧区放羊、距离偏远为由,拒不告知实际地址,随后检查人员多次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直至号码注销,成为空号。 

  面对无法与毛巴依尔取得联系的困境,检查人员赶赴百公里外企业登记所在地开展实地走访,虽然得到当地社区、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但却一无所获。相关企业注册的街道长2公里左右,边商户多达300余户,不仅找不到相关企业,甚至询问周边居民、商户,也对毛巴依尔及相关企业毫无印象。 

外围调查取证  虚开发票初露端倪  

  面对这种不利局面,检查人员决定从其代理企业入手,摸排清楚究竟是团作案还是个人所为。检查人员通过对4户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询问发现,4人对存在风险的发票开票情况均不知情,与下游受票企业也无任何业务往来。根据初步核查结果,检查组判断毛巴依尔涉嫌利用代理财税业务之便,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稽查局于2025年6月正式立案,对毛巴依尔涉嫌虚开发票行为开展检查。因无法联系到毛巴依尔,最后以公告方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共同成立检查组,迅速对下游涉案的受票企业开展外围调查先后调取了6户开票企业和29户受票企业的发票明细和银行账户流水,通过梳理发现,受票企业中仅8户企业通过对公银行账户向开票企业银行账户转入资金534.35万元,资金转入后留存小额资金后又转受票企业关系人账户,其他21户受票企业的银行账户及相关人员账户与开票企业间仅有小额资金支付记录,与发票票面金额严重不符。综合上述数据可以发现,资金流转与发票数据比对结果异常,不符合正常经营行为特征。检查人员随后对可联系到的18户受票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受票方主动承认与毛巴依尔的开票企业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是通过向毛巴依尔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后取得其开具的发票,通过以上调查,已基本确定毛巴依尔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向18户企业虚开发票。 

“核心人员”现身  涉税违法终遭严惩  

  关键证据已取得,涉案核心人员却迟迟不见踪迹,就在检查文书公告送达日期即将截止前,毛巴依尔主动来到税务机关配合检查。检查人员与公安部门联合对毛巴依尔进行调查询问,在充足的证据面前,毛巴依尔终于承认其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2户企业和4户代理企业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除稽查部门前期调查的18户下游受票企业外,还对另外11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相关证据和笔录证实,毛巴依尔通过其控制的6户企业,2019-2024年期间,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季)销售额不超过规定限额标准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虚假填列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等手段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收取0.8%-3%不等的“手续费”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实现非法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分别对毛巴依尔以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2户企业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175.46万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05份,价税合计2312.26万元同时,该案也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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