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4833
  • 主题分类 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 标题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35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30日
  •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25〕188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35号提案的答复

民盟内蒙古区委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支持推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贵单位在建议中提出,进一步完善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申请流程,对小额捐赠开通“绿色通道”,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依法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无需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实行自行判别、自主申报的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直接申报、依法享受,相关资料及票据留存备查。 

  感谢贵单位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730 

    人:   

   系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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