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4807
  • 主题分类 全国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 标题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8日
  •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25〕103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7号建议的答复

席曼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就业、降失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对民营企业实施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就业主力军作用的建议。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层面。至2027年12月31日一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五是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治区层面。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与国家政策同向发力,有效减轻企业税费负担:2025年底前,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以上政策纳税人符合条件自行申报即可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推动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更好助力我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528 

  签发人:高俊宏 

  承办人:赵成林 

  电  话:0471-590938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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