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4803
  • 主题分类 全国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 标题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8日
  •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25〕106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的答复

海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蒙医医院制剂备案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建议出台专门针对基层蒙医医院制剂备案税收减免建议。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医疗服务、中医药材种植及初加工出台了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销售中成药制剂不属于医疗服务范围,中成药制剂也不属于药用植物初加工范围,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均无权限出台税收减免政策。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528 

  签发人:高俊宏 

  承办人:赵成林 

  电  话:0471-590938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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