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托克托县强康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康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上游8家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用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在公司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238.78万元、公司所得税458.60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4.1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异地协查揭疑点。2024年5月,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案件协查函,载明强康源公司2020年8月从内蒙古玖源运输有限公司取得6份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组对公司账簿涉税资料进行检查并对相关人员问询,证实强康源公司取得上述6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抵扣增值税5.15万元,并将票列不含税金额57万余元列入当期计税成本,在2020年公司所得税汇缴清缴时税前扣除,但该业务并未向开票公司付款,长期挂账。检查组认为开票公司无财务账簿、无实际经营场所、无正常运输成本列支、无运输车辆,是典型的空壳公司,且开票公司与强康源公司无资金往来交易信息,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强康源公司坚称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向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举行听证举证,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该案,提供了提煤单、运输单等新的证据试图证实其业务的真实性。
外围走访现端倪。在收到听证意见后,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派组就该公司新提供的证据,开展外调协查取证。检查组实地走访该公司多家上游供货煤矿公司,经煤矿公司证实强康源公司听证期间补证的运煤单据样式已废止多年,该证据系伪造。
同时,在与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交流案情时,检查组发现强康源公司与正在查办的虚开团伙控制下的另一户华辀实业集团股份公司存在资金往来的线索。华辀实业集团股份公司为强康源公司开具了15份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通过“中间人”进行资金回流,从而锁定了资金回流“中间人”的重要信息。
检查组外调期间,税务案源部门还接到外地税务局转办的虚开集群案源线索,指出强康源公司于2021年期间接受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65份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综合分析研判,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并案处理。检查组继续赴甘肃省白银市外调取证。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检查组取得了涉案公司资金流水并对其中上千笔交易记录进行梳理比对,确定了涉案资金回流的轨迹,发现两个案源线索中的资金回流“中间人”为同一人。检查组立即联合托克托县公安经侦部门对该“中间人”进行问询,并调取其涉案银行账户的往来情况。在证据面前,该“中间人”承认了其将个人银行卡借给强康源公司使用的事实。
释法说理明真相。检查组对本案涉及到的银行账户进行交叉比对,从上万条交易记录中梳理出资金回流轨迹,将资金回流的“中间人”由一人扩展到三人,且均由强康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使用。
检查组在对强康源“中间人”资金账户检查中,发现另有5家公司对公账户存在资金回流迹象。检查组通过说理式执法,再次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权利与义务,讲清权责相依的事理。在详实证据面前,强康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供述了其通过支付手续费后资金回流等方式从上述5家公司取得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价税合计金额19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强康源公司利用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取得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并多列成本费用,少缴税款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另因强康源公司不再符合小型微利公司标准,对其已享受的“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部分,同时予以补征。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强康源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并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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