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二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包头市新能源产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由30%提升到50%”建议
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具体规定为:第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公告同时明确了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的各项条件。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和国家现行税收体制,增值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和财政、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作为省级税务部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提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的新需求,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二、关于“税率调整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建议
未推行“反向开票”政策前,废旧物资收购行业所得税可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从企业健康发展上看,核定征收是暂时性所得税管理方式。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有效解决了资源回收企业取票不便的情况,随着“反向开票”政策持续推广,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可以依法取得合规凭证,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将更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和持续经营。
三、关于“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政策调整窗口期不足”的问题及“加强对企业用好税收政策的辅导服务”建议
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是《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具体规定为:第十条“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2022年以来,全区税务机关全面做好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按照“线上全覆盖、线下无死角”原则,分23批次快速精准推送政策36万户次,对25万户次纳税人开展12轮精准宣传,推送红利账单16万户,12366热线答疑解惑79.5万次。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开展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宣传,累计刊发稿件600余篇;在内蒙古税务公众号编发相关政策422余篇,阅读量30余万次;创新打造《图解税收》《“马”上听税》等宣传产品45期,阅读量8.6万。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和国家现行税收体制,增值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和财政、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作为省级税务部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延长缴回留抵退税时限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需求,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四、关于“外省市收购票据无法使用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问题及“打破固废产品贸易流通区域壁垒”建议
2022年,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取得大量由区外企业开具的废钢铁发票,从较远地区运送废钢铁到本地明显背离经营常规。通过对重点企业调研发现,供应商购进原料、加工处理和销售炼钢炉料场地均在用废企业周边,反映出废钢铁回收利用行业存在“本地经营、异地取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应依法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固定业户应当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地经营、异地取票”的做法违背了上述文件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废钢行业税收管理,我区自2023年10月起制定实施了有关管理措施,在包头市率先试行并全区推行,取得良好成效。按照规定,生产企业如从其他渠道采购业务真实发生且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相一致,取得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发票依法合规取得的前提下,我区不存在“外省市收购票据无法使用影响企业正常运营”问题,“打破固废产品贸易流通区域壁垒”说法亦不成立。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 娟
承办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
承 办 人:王梓豪
联系电话:0471-590907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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