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 年 四 月 一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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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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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50304MA7LQBRB23 |
内蒙古柯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张富明 |
150304******4017 |
乌海市乌达区瑞德花园14号楼3单元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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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