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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2112
  •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龙腾家庭农场)
  •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3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阿拉善盟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龙腾家庭农场)

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龙腾家庭农场(纳税人识别号:92152921MA0Q02HF7M)

经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9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巴润别立镇鸿丰农资产品专业合作社院内)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税务处理决定书》(阿税一稽处〔2019〕115117)认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8月-2018年12月期间,为江苏奥莎维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份,金额5,836,150.00元;为巨野县博强箱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33份,金额3,232,021.00元;为巨野县建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15份,金额1,442,790.00元;为嘉兴顺耀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5份,金额455,838.00元;为江苏诗韵家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37份,金额3,563,79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项“在取得上述资料之后,稽查部门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充分利用已取得的资料,对交易的真实性作出结论。在分析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情形:……(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的规定,认定你单位2018年8月-2018年12月期间,为江苏奥莎维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份,金额5,836,150.00元;为巨野县博强箱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33份,金额3,232,021.00元;为巨野县建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15份,金额1,442,790.00元;为嘉兴顺耀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5份,金额455,838.00元;为江苏诗韵家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37份,金额3,563,798.00元。

上述你单位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三系统导出数据、嘎查证明、现场笔录、王学龙笔录、阿拉善盟农牧局关于2018年全年羊存栏出栏及价格说明;

2.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龙腾家庭农场资金明细、泮国双、泮其振帐户明细。

上述证据印证了你单位生产经营、销售情况不真实,存在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类第(六)项裁量基准“4.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20万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1〕9号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项虚开发票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3号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44项虚开发票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拟处以罚款1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左旗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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