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税费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3-06-08  
来源:乌海市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畅通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将开展“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税费争议协调化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费争议协调化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设立税费争议协调化解室,负责受理和处理税费争议事项。 

  二、税费争议协调化解范围 

  (一)协调化解的主要事项 

  行政相对人与税务机关就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税费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申请税费争议协调化解: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非税社保费征收行为; 

  3.行政许可行为; 

  4.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5.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6.行政处罚行为; 

  7.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开具或出具完税凭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 

  8.资格认定行为; 

  9.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1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不适用协调化解 

  1.已经被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受理,或者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处理的; 

  2.税务部门对与涉税争议相关的税收违法案件已经启动行政检查、检查活动尚未结束的; 

  3.涉及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纳税服务投诉、政策咨询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的。 

  三、税费争议协调化解的申请途径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前申请税费争议协调化解。 

  税费争议协调化解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请,申请时应当附送相关证据材料。 

  (一)现场申请。行政相对人可直接到主管税务局税费争议协调化解机构填写《税费争议协调化解申请表》提出税费争议协调化解申请。 

  (二)邮寄申请。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乌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税费争议协调化解申请表》后,邮寄至主管税务局税费争议协调化解机构进行申请。 

  (三)电子邮件申请。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乌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税费争议协调化解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乌海市税务局税费争议协调化解机构专用邮箱进行申请,发送电子邮件后,应当电话告知税费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四、税费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流程 

  (一)争议受理。申请人通过上述规定的申请流程向属地税费争议协调化解机构提出税费争议协调化解申请,经机构工作人员审核,符合税费争议协调化解受理条件的,需要做好受理登记台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电话等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二)争议处理。税费争议协调化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争议纠纷的具体情况,及时调阅涉及的证据材料,听取涉税争议双方陈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协调化解意见。 

  对于案情复杂的,机构可以组织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市局相关税费种管理科室集体研究。 

  税费争议协调化解机构形成协调化解意见后,可以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制作并出具《税费争议协调化解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不代替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对争议处理意见有异议,仍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方式提出主张,寻求救济。 

  (三)处理时限。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税费争议处理意见,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两个工作日。 

  (四)结果跟踪。机构应当对经过协调化解处理程序的税费争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积极落实机构处理意见。 

  特此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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