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内蒙古奥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内蒙古奥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内蒙古奥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150123MABRTMXF2H | 范秀云 | 呼税稽三罚〔2023〕4号 |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1.检查组向该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提供相关材料,但其未在期限内改正。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根据该单位提供的浙商银行对公账户明细显示,与检查组前往浙商银行调取的浙商银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不一致。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对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对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 1.2 | 2023/12/29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11150100MB1652828L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11150100MB1652828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