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环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环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呼和浩特市环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150102MA0NGNA1XB | 张倩倩 | 呼税稽罚〔2024〕11号 | 其他违法 | 个人所得税
1.你单位给学员推荐新学员的实物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20年给学员推荐新学员的实物奖励37879.7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75.94元;2021年给学员推荐新学员的实物奖励31019.85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3.97元;2022年给学员推荐新学员的实物奖励38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0元。 2.你单位2020年支付学员现金奖金1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元;2021年支付学员现金奖金8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七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1.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39.91元的行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14500元。 | 1.45 | 2024/05/24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 11150100MB16528525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 11150100MB16528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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