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呼和浩特市众生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1501007525803193 徐志国 呼税稽二罚〔2024〕8号 1、纳税人述通过不列收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偷税

 

  

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

 

  1、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购进毛巾、大米、大豆油等商品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作为礼品无偿赠送给顾客未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以购入价计算2021年6月赠送礼品金额2220.79元、2021年12月赠送礼品金额2425.21元、2022年9月赠送礼品金额12712元、2022年12月赠送礼品金额34813元,共造成少缴增值税6001.97元(其中2021年6月255.49 元、2021年12月279.01元、 2022年9月1462.44元、2022年12月4005.04元)、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8.78元(其中2021年6月少17.88元、2021年12月19.53元、2022年9月51.19元、2022年12月140.18元)、教育费附加98.05元(其中2021年6月7.66元、2021年12月8.37元、2022年9月21.94元、2022年12月60.08元)、地方教育附加63.36元(其中2021年6月5.11元、2021年12月5.58元、 2022年9月 14.62元、2022年12月40.05元)、水利建设基金58.79元(其中2021年6月1.97元;2021年12月2.15元、2022年9月14.62元、2022年12月40.05元),造成少缴2021企业所得税60.65元、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625.12元。你公司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进行账务处理,造成少缴税款,属于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罚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决定对你公司上述通过不列收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并对你公司处以上述违法事实中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0.6倍罚款,罚款金额共计4149.91元。 4149.91 2024/04/22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11150100MB16528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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