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摩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呼和浩特市摩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150102690095878Y | 赵丹 | 呼税稽一罚〔2023〕14号 |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 涉案发票是呼和浩特市摩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内蒙古高满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102MA13NEXN36)开具的1张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票,发票代码015001900111,发票号码53798247,发票货物名称:*会展服务*布展服务费等,价税合计68000元,开票日期2019年12月17日。取得内蒙古卓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100MA0Q8D2450)开具的3张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票,发票代码015001900111,发票号码39817412、39817413、39817414,发票货物名称:*金属制品*不锈钢展板等,价税合计203030元,开票日期2019年12月17日。取得内蒙古炫恒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102MA13NJBQ1Q)开具的3张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票,发票代码015001900111,发票号码53818742、53818743、53818744,发票货物名称:*劳务*门头牌制作费等,价税合计227200元,开票日期2019年12月17日。发票已入账,对应记账凭证为2019年12月31日第21号凭证,没有合同。货款支付为库存现金,没有收据。记账凭证显示涉案发票已列支和浩特市摩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成本,并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对呼和浩特市摩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0.55倍的罚款8220.80元。 | 0.822080 | 2023/06/28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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