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市彩虹英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二税稽不罚〔2024〕2号 |
二连市彩虹英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
不予处罚 |
该公司取得航兴中科(北京)阀门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发票代码:1100151130,发票号码:02317377-02317378、02317380-02317385、02317341-02317367;发票代码:1100153130,发票号码:02875446-02875455、02875459、02875461-02875466、02875468-02875479、02875481-02875485;发票代码:1100141140,发票号码:07126030-07126035、07197071-07197073、07197081-07197083;发票代码:1100142140,发票号码:01250579-01250581。共计金额6,034,847元,税额1,025,924元,价税合计7,060,771元,84份发票中有15份发票申请出口退税,发票金额合计1,055,911.08元,税额合计179,504.92元,你公司已收到出口退税款167,004.88元。上述84份发票被开票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你公司在账簿中将84份发票成本进行列支并将未申请出口退税的69份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入的主营业务成本,造成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1,589,868.73元。你公司利用虚开发票假报出口取得出口退税款167,004.8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二连市彩虹英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91152501053929999W |
|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2024年12月30日 |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
|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