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陈士兵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二税稽罚〔2024〕13号 陈士兵涉税案件 罚款 通过检查,发现陈士兵名下天天一泉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少记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通过微信转账方式2021年陈士兵收取水款6,871元,刘凤英收取水款19,152.33元;2022年陈士兵收取水款5,567元,刘凤英收取水款12,060元;2023年陈士兵收取水款52,302元,刘凤英收取水款13,279元。通过支付宝刘凤英收取水款2021年1,757元;2022年2,562元;2023年3,307元。通过微信红包刘凤英2023收取水款3,239元。
综上所述,陈士兵名下天天一泉公司2021年少计收入69,198.74元,2022年少计收入86,500.22元,2023年少计收入205,635.99元。2021年至2023年共计少计收入361,334.95元。
2.多列成本费用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陈士兵名下天天一泉公司2021年至2023年间存在违规扣减法定代表人工资,多列成本的情况。2021年多列成本48,500元,2022年多列成本79,966元,2023年多列成本46,500元。2021年至2023年共计多列成本174,966元。
3.少列成本费用的相关情况
经检查,天天一泉公司未扣减刘凤英、邓玲和王贵的工资成本,2021年少扣减工资成本133,400元,2022年少扣减工资成本134,400元,2023年少扣减工资成本115,840元。
二连浩特市天天一泉经营水厂从2021年至2023年租用二连浩特市城建小区东门商业栋117号作为经营场所,每年租金20,000元,未对其进行扣减,2021年至2023年共计少扣减房租成本60,000元。
2023年二连浩特市天天一泉经营水厂未对其购买的塑料桶及塑料盖扣减成本,少扣减成本9,700元,未对其供暖费及部分电费扣减成本,少扣减成本21,706.07元。
综上所述,2021年少列成本153,400元,2022年少列成本154,400元,2023年少列成本167,246.07元。2021年至2023年共计少列成本475,046.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士兵 152626********3911 陈士兵 对少缴税款处0.6倍的罚款,罚款共计3,893.33元。 2024年10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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