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浩特市国宇加油站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浩特市国宇加油站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二税稽罚〔2024〕5号 |
二连浩特市国宇加油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
罚款 |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经检查,该公司与承租方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2021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为期五年的承租合同,5年期租赁共收到含税租赁收入750万元(不含税收入6,880,733.94元)。收到租赁收入时未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2.房产税 该加油站房屋建设后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在财务账簿中确认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价值,未计提折旧进行成本扣除,存在未按法律规定缴纳房产税的违法事实。 3.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上述收到的租赁收入未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5月8日收到新奥蒙华物流有限公司含税加油款9,504元,于2022年5月26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未在账簿中确认收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少记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4.印花税 2020年该公司签订4份合同未缴纳印花税,存在少缴印花税的违法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贰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连浩特市国宇加油站有限公司 |
91152501MA0QQMR98J |
吕广海 |
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391,814.6元。 |
2024年6月11日 |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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