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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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有关事项的公告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含2000万元) 4亿元以下 (不含4亿元)的企业 (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
 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 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9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10月至2021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9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9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 ×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101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 ×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10月、 11月、 12按月缴纳或者2021四季度 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除外
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
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211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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