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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永创速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永创速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二税稽不罚〔2025〕2号

二连永创速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

不予处罚

该公司2018年10月、12月期间收到天津盛泰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代码:012001800105,发票号码:02980684—02980687,03754560、03754561、04803819、04803820,发票金额60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600,000元,货物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代理国际运杂费”。上述发票开票方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
该公司2018年3月期间收到天津宇文宏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代码:1200163350,发票号码:02802699—02802705,发票金额660,000元,发票税额为0元,价税合计660,000元,货物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代理国际运杂费”。
该公司2018年8月、9月期间收到天津中羽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1800104,发票号码:14608265—14608269,发票金额450,000元,发票税额为0元,价税合计450,000元,货物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代理国际运杂费”。
经查证,该公司与盛泰华公司、宇文宏通公司及中羽旺公司无真实业务交易,定性为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二连永创速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91152501695919792W

 
苏志勇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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