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市吾玉隆丰贸易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二连市吾玉隆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
罚款 |
该公司2019年8月、10月收到中铭(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铭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发票代码:1200192130,发票号码00445791—00445810、02400144—02400213、02486596—02486645、02489180—02489202、06972552—06972618,发票金额22,031,393.49元,税额2,864,081.21元,价税合计24,895,474.7元,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矿石*铁精粉”。2020年3月25日上述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已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进项税额转出至实际缴纳税款期间)。2022年12月8日上述发票被上游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证实虚开。 |
该公司采取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8,302.17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1,156,335.21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1,087,736.34元,共计少缴税款2,292,373.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之标准,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375,424.23元。 |
二连市吾玉隆丰贸易有限公司 |
9115250132911787X9 |
贾鹏 |
对该公司按照偷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375,424.23元。 |
2025年5月29日 |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