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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市欣欣塑料编织厂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市欣欣塑料编织厂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二税稽不罚〔2025〕1号

二连市欣欣塑料编织厂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不予处罚

该公司取得的三河市坞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涉及货品金额769,230.8元,税额130,769.2元,货品名称聚丙烯料,发票代码1300163130,发票号码11765275-11765282,于2017年7月列入进项税额,2017年10月进项税额转出,造成7月及8月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构成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二连市欣欣塑料编织厂有限公司

91152501552842716W

 
姚翔宙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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