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浩特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加油站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二税稽罚〔2024〕14号 | 二连浩特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加油站偷税案件 | 罚款 | 经我局检查核实,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以该公司提供的纸质版《加油站进付存期间报表》销售金额为销售数据,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以该公司加油系统导出电子销售数据为销售数据。 二连浩特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数据不属于企业销售油品数据,准予从销售数据中扣除。经计算,可扣除不含税销售额如下:2021年6月为10,564.91元,11月为20,892.04元;2022年4月为18,717.78元;2023年4月为5,563.72元,10月为18,787.61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2021年少记收入120,208.20元,2022年少记收入214,5869.40,2023年少记收入500,073.74元,存在少记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连浩特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加油站 | 911525015919919928 | 任建军 | 该公司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拟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320,233.01元 | 2024年11月6日 |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