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盛泽昌商贸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二税稽罚〔2024〕10号 | 内蒙古盛泽昌商贸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 罚款 | 1.2017年10月至12月,该公司向中国供销集团(天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煤炭共计8,631.08吨,含税销售价款4,874,833.98元。该公司未在销售当期进行账务处理和申报纳税,而是推迟至2018年、2019年各相关月份确认销售收入和纳税申报,存在少缴和推迟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违法情形。 2.2017年11月份,该公司向锦州东远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煤炭2,505.88吨,未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公司未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致使销售总价不能确定,根据其同期销售单价564.8元/吨,核定该笔业务含税销售价款1,415,321.02元。 3.2018年2月份,该公司向抚顺天地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煤炭372.42吨,含税销售价款136,657.5元,当期未进行纳税申报。2018年8月,该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并进行了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存在少缴和推迟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违法情形。 4.2018年5月份,该公司向二连浩特市经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煤炭267.7吨,含税销售价款88,000元。当期未进行纳税申报。2018年6月,该公司将上述销售业务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存在少缴和推迟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违法情形。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内蒙古盛泽昌商贸有限公司 | 91152502MA0N02L23M | 郭文林 | 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由原499,049.85变更为505,543.66元 | 2024年10月30日 |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