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吴燕霞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二税稽罚〔2024〕8号 | 吴燕霞其他违法案件 | 罚款 | 吴燕霞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尾号4416)2017年至2022年度存在大额交易频繁的收款,且部分备注为货款、萤石粉、萤石收入等,银行流水中收款总额为 183,410,407.40元,支出总额为177,257,582.4元。经检查组调查核实,备注为货款、萤石粉、萤石收入等共计23,274,971.30元,郴州德宸矿业有限公司打款的9,188,823元虽无备注,但经检查人员与该公司确认,该笔打款为萤石货款,其余转账除销售吨袋收入4,013,608.1元外,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转账及借款等,转账次数较多,时间久,无法逐一区分用途。综上,2017年至2022年吴燕霞尾号4416卡中收到郴州德宸矿业有限公司打款及备注为货款、萤石或萤石粉的收款均属于个人销售萤石的收入,上述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吴燕霞 | 152626********4224 | 吴燕霞 | 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8,876.24元。 | 2024年8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