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吴燕霞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二税稽罚〔2024〕8号 吴燕霞其他违法案件 罚款 吴燕霞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尾号4416)2017年至2022年度存在大额交易频繁的收款,且部分备注为货款、萤石粉、萤石收入等,银行流水中收款总额为  183,410,407.40元,支出总额为177,257,582.4元。经检查组调查核实,备注为货款、萤石粉、萤石收入等共计23,274,971.30元,郴州德宸矿业有限公司打款的9,188,823元虽无备注,但经检查人员与该公司确认,该笔打款为萤石货款,其余转账除销售吨袋收入4,013,608.1元外,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转账及借款等,转账次数较多,时间久,无法逐一区分用途。综上,2017年至2022年吴燕霞尾号4416卡中收到郴州德宸矿业有限公司打款及备注为货款、萤石或萤石粉的收款均属于个人销售萤石的收入,上述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吴燕霞 152626********4224 吴燕霞 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8,876.24元。 2024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