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王洪林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二税稽罚〔2024〕11号 王洪林其他违法案件 罚款 1.2021年至2023年王洪林三个账户中收到的可确认为货款的收入按年度按季度明细如下:2021年1季度2,695,920元,2季度1,617,335元,3季度3,204,981元,4季度409,283元; 2022年1季度1,215,734元,2季度1,003,031元,3季度1,273,472.1元,4季度1,121,869.2元,2023年1季度1,473,368.8元,2季度 2,567,199元,3季度2,900,133元,4季度1,774,035.4元。存在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2.王洪林在二连市贝加尔街南诚信路西三星建材城西门对面01015号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在出售前的使用状态为对外出租,2021年收取全年租金收入4万元,2022年因为疫情原因,收取全年租金收入2万元,2023年收取全年租金收入1万元。不符合免征房产税条件,故应对其房产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王洪林2021年7月4日收二连浩特市蒙腾达建材有限公司55,000元,将这笔款项当成了王洪林的工资,2021年系统中王洪林由二连浩特市志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申报工资薪金所得19,074.07元,现增加55,000元后超过6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王洪林 133031********2118 王洪林 对少缴税款处0.5倍的罚款,罚款共计243,874.07元。 2024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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