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钧玮矿业工贸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二税稽罚〔2024〕9号 内蒙古钧玮矿业工贸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罚款

  1.该公司取得中恒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5月25日及2021年5月26日开具的22张建筑服务发票,发票金额2,191,742.91元,税额197,256.88元,并计入在建工程。以上发票备注栏未填写服务发生地、项目名称等,属不合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2.该公司2020年5月取得第一笔加工费收入,证明此时房屋建筑物已投入使用,虽未进行决算,但应按暂估金额缴纳房产税。该公司从2020年至2021上半年按从租缴纳了房产税,每年缴纳1,200元。2021年下半年至今按从价缴纳了房产税,计税依据为3,000,000元,每年缴纳25,200元。经计算,该公司房产税计税依据一期为12,774,632.07元,一期和二期合计为35,106,095.16元,该公司房产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3.该公司2020年至2022年共签订买卖合同金额合计507,000,000元,申报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353,000,000元,存在少缴印花税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贰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钧玮矿业工贸有限公司 91152501MA0N6LEFXK 刘相廷

  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 324,875.2元。

2024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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