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浩特盈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浩特盈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二税稽罚〔2024〕6号 | 二连浩特盈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 罚款 |
该公司利用出纳昝利文名下工行银行卡(尾号为0610)收付货款。该账户中的大额收入、支出,均为你公司购销货物的收支,该部分货物的购销未取得或开具发票,未在公司账簿中确认收入。该账户于2020年4月开户,2020年无代收货款。2021年共计收款3,814,356.76元,剔除存款利息、冲正和该公司公户汇入共557,356.98元,剩余3,256,999.78元为销售货物未确认的销售收入。2022年共计收款17,726,437.56元,剔除企业提供借款合同的借款、存款利息及该公司公户、员工汇入共计9,372,508.37元,剩余8,353,929.19元为销售货物未确认的销售收入。 该公司2021年少记收入3,256,999.78元,2022年少计收入8,353,929.19元,存在少缴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的违法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贰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连浩特盈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9115250109217754XL |
张占兵 |
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745,350.16元。 |
2024年7月29日 |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