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市泰利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市泰利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二税稽罚〔2024〕4号 | 二连市泰利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件 | 罚款 | 根据二连浩特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交的案件线索、提供的笔录证据,已经证实该公司涉及的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购买的假发票,金额合计为175,038.84元,税额合计为5,251.16元,价税合计为180,290.00元。该公司与发票开具方无真实业务往来,且该公司不能证明其发票对应业务真实性。上述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该公司应调减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45,072.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贰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连市泰利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91152501783007304J |
青格力 |
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22,536.25元。 |
2024年4月16日 |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