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11月份认定非正常户的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四 年 十二月 十七 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